中文版  |   English  |   加入收藏  |   客服热线:400-0532-596
海博微信公众号
海博天猫旗舰店

aboutus

常见问题解答

企业在标示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产品信息时,应如何理解“保质期(适用时)”的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产品信息的相关要求。其中8.3条款规定“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其中,保质期仅适用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产品,企业应根据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特性自行确定产品是否需要设置保质期,如需要,则应按照标准要求标示。
其它问题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0-2016)中菌落总数指标要求是否不适用于添加活性菌种的冲调谷物制品?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 7100-2015)中菌落总数指标要求是否不适用于添加活性菌种的夹心饼干?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第4.5条款规定“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是否可以理解为葡萄酒(不限酒精度)均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6-2014)中的感官要求是否适用于野生白牛肝菌等野生食用菌?
  • 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 GB 7099-2015)的产品,配料中没有油脂但有芝麻和花生这类富含油脂的原料,是否需要测酸价和过氧化值指标?
  • 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上商城 | 在线客服 | 联系我们
    地  址:青岛市城阳区锦汇路1号A2栋
    业务联系:400-0532-596 0532-66087773
         0532-66087762 0532-81935169
    邮  箱:qdhbywg@vip.126.com
    产品技术咨询
      工作日(周一至周六8:00-18:00):
      18562658263 13176865511
      其它时段:13105190021
    投诉与建议:13105190021 13006536294
    (注:以上手机号均与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