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2 术语和定义
2.1 包装饮用水
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2.1.1 饮用纯净水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2.1.2 其他饮用水
2.1.2.1 以符合3.1.2、3.1.3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自然来源饮用水。
2.1.2.2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