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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复审


录入时间:2012-10-30 8:48:49
   
    中国商务部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公告称,复审产品范围为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产于泰国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该产品主要用途为食品增鲜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
    2010年9月21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6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9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商务部可以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对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2012年9月25日,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期中复审申请,主张终裁后上述生产商向中国出口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上述生产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了倾销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证据,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发起期中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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