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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实验室的应用说明(节选)



录入时间:2010-9-19 14:21:27 来源: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一  引言
    微生物检测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实验室的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涉及医药、卫生、动物植物检疫、环境科学等学科。
    本文件是CNAS根据微生物检测的特性而对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本文件采用针对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需与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应用说明
4管理要求
4.1组织
4.1.3在本实验室固定设施以外场所,如在他处实验室、流动实验室、抽样现场或野外现场进行检测和抽取样品,都必须在适当的技术控制和有效监督下进行。需要时则应在各站点设授权签字人,且应保留其所有相应活动的记录。
 
5 技术要求
5.2人员
5.2.1实验室使用人员时,应考虑以下条件:
a) 有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能执行某些涉及到辨色的试验。
b) 实验室人员应熟悉生物检测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知识。
5.3设施和环境条件
5.3.1对实验室设施的要求以能获得可靠的生物检测结果为重要依据。实验室总体布局和各部位的安排应减少潜在的对样本的污染和对人员的危害。
5.3.2对需要在无菌条件下工作的区域,应予以明确标识,并能有效地控制、监测和记录。
5.3.5实验室应有妥善处理废弃样品和有害废弃物的设施和制度。
5.5设备
5.5.2实验室对需要使用的无菌工器具和器皿应能正确实施灭菌措施,无菌工器具和器皿应有明显标识以与非无菌工器具和器皿加以区别。
5.6测量溯源性
5.6.2.2.1 实验室必须保存有满足试验需要的标准菌种或参照标本。并且:
    1)标准菌种或标本必须从认可的菌种或标本收集途径获得。实验室必须建立和保存其所有菌种、标本的收集、贮藏、保存、确认试验的记录。
    2)实验室应有文件化的程序管理参照菌种(从原始菌种到日常工作用菌)。该程序应包括:
    a)参照菌种必须定期转种传代,并做确认试验,包括存活度、纯度、实验室中所需要的关键诊断指标,实验室必须加以记录并予以保存。
    b)每一支参照菌种都应以适当的标签、标记或其它标识方式来表示其名称、标准号、接种日期和所传代数。
    c)其管理记录中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从原始菌种传代到工作用菌种的代数;
   —— 菌种生长的培养基及孵育条件;
   —— 菌种生存条件。
5.8测试和校准物品的处置
5.8.4样品贮存设备应足够保存所有的实验样本,并具备保持样本完整性和不会改变其性状的条件。在实验样本需要低温保存时,冷冻冷藏设备必须有足够的容量和满足样本保存所要求的条件。
5.9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
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适合试验范围的培养基(含检检测剂)质量控制程序。对自备的和商业提供的培养基都需要评估,实验室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培养基。
    对所有自备培养基的配制须有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含有:
    —— 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员的标识;
    —— 培养基/溶液的类型、体积;
    —— 成分、每个成分物质的含量、制造商、批号;
    —— pH(最初和最终)值;
    —— 无菌措施,包括实施的方式、时间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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